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之客戶連續三年以上無借貸交易紀錄者,證券商應即註銷其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並通知客戶。但客戶僅為出借有價證券而簽訂「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契約書(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開戶者,不在此限。
  2. 客戶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後,如需終止其帳戶,應填具終止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申請書,證券商經查明其借貸交易均已了結且相關債務均已結清時,應即辦理銷戶。
  3. 證券商受理銷戶時,得採足以確認申請人為本人及其意思表示之通信或電子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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