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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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先完成下列作業,始得接受客戶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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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開立客戶受託買賣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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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簽訂有價證券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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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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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款有價證券借貸契約範本,由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訂定並送證券交易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