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行收付之款項及有價證券,均應有詳實之記錄及收付憑證,並應逐日編製下列表報:
-
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營業日報表。
-
二、有價證券借貸部位餘額彙總表與明細表。
-
三、有價證券借貸擔保品收付、處分及運用明細表。
-
四、擔保品明細表。
-
五、擔保品差額追補明細表。
-
六、權益補償明細表。
-
七、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明細表。
-
八、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餘額明細表。
-
九、有價證券借貸轉融通擔保品明細表。
-
十、履約保證金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