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得依雙方約定通知客戶提前還券,並應於客戶還券當日或次一營業日退還擔保品,或依雙方約定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
  2. 客戶於借貸期間內得申請提前全部或部分還券,並於申請時與證券商約定標的證券與擔保品之撥付方式與期限,或將擔保品轉提為他筆借券交易之擔保品。約定退還擔保品者,證券商至遲應於收到客戶還券後次二營業日前退還擔保品。
  3. 標的證券經公告停止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或終止上市(櫃)、或發行公司有合併、減資或其他影響出借方股東權行使之事由者,或為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辦理分割、反分割者,借券方應於停止買賣日前還券了結。
  4. 前項情形因整體市場或標的證券之交易情況,致借券方無法以漲停價格或市價委託買足標的證券者,借券方得於標的證券停止買賣期間以第三人有價證券申請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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