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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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證券帳戶撥轉證券予證券借貸專戶時,應先返還該自有證券帳戶自證券借貸專戶撥入之同種證券,餘額則為該自有證券帳戶撥出予證券借貸專戶之數量;反之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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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自有證券帳戶內之借入證券,不得作為出借之券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