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自有證券、融資買進擔保證券、自客戶借入之有價證券、及自其他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或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之有價證券,欲作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管理辦法第十條所列用途時,除證券交易所或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撥入證券借貸專戶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