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借券以償還融券時,得依雙方約定,以當筆應退還客戶之融券擔保品、融券保證金及抵繳有價證券,抵充按第十五條議定之原始擔保比率計算且符合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六項規定之借券擔保品。如有不足,應就其差額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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