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7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客戶向證券商辦理出借、借入或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申請書,證券借貸交易完成後,證券商應填製註有相同字樣之借貸報告書,其應行記載事項由證券交易所會同櫃檯買賣中心另行公告之。
  2. 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七款至第十款及第八十條第四至六項或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二之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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