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應保證權利之完整,有權利瑕疵、法律上爭議、喪失信用交易資格或停止買賣等不適格事由者,證券商於依第二十五條計算擔保比率時,應扣除該種證券,並即通知客戶於通知送達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以相等抵繳價值之適格擔保品更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