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客戶了結部分借券部位,若其借貸帳戶尚未了結部位之整戶擔保比率低於擔保維持率時,出借證券商得於不低於其擔保維持率之必要範圍內,留置應退擔保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