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應於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一營業日,將客戶提供之證券擔保品(中央登錄公債除外),依客戶別編製過戶清冊連同媒體資料,送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代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