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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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向客戶借入有價證券,應依證券商及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借貸履約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向證券交易所繳交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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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出借有價證券總金額,加計其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對客戶融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其淨值百分之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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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出借有價證券金額,以出借當日收盤價格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