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7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二字第11200148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之2附表一,並自112年11月10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141840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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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不得與具有下列關係者從事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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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受僱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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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由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之本證券商法人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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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法人董事、監察人之代表人等之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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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第一款身分者之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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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規定,證券商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