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8月1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62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各服務事業之內部稽核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服務事業解除其內部稽核主管職務:
    1. 一、有事實證明有與客戶不當資金往來之行為。
    2. 二、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事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事業第三人。
    3. 三、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其中任一部分內容。
    4. 四、因事業內部管理不善,發生重大舞弊案件,未通報主管機關。
    5. 五、對事業財務與業務之嚴重缺失,未於內部稽核報告揭露。
    6. 六、辦理內部稽核工作,出具不實內部稽核報告。
    7. 七、因事業配置之內部稽核人員顯有不足或不適任,未能發現財務及業務有嚴重缺失。
    8. 八、未配合主管機關指示事項辦理查核工作或提供相關資料。
    9. 九、其他有損害事業信譽或利益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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