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62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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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為促進健全經營,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指定具職權行使獨立性之單位負責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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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對檢舉人應為下列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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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不得洩漏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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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因所檢舉案件而對檢舉人予以解僱、解任、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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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案件之受理及調查過程,有利益衝突之人,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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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檢舉制度,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報經董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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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揭示任何人發現有犯罪、舞弊或違反法令之虞時,均得提出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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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之檢舉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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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並公布檢舉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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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調查與配合調查之流程、迴避規定及後續處理機制之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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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舉人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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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檢舉案件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與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及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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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案件之處理情形,應適度以書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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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舉人為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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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調查後發現為重大偶發事件或違法案件,應主動向相關機關通報或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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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應定期對所屬人員,辦理檢舉制度之宣導及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