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1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83620號令修正發布第8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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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服務事業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先督促其內部各單位及子公司每年至少辦理自行評估一次,再由內部稽核單位覆核各單位之自行評估報告,併同稽核單位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以作為董事會及總經理評估事業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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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自行評估應作成工作底稿,併同自行評估報告及相關資料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