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3605號函修正發布第37條、第40條、第44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848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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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至少個別舉行會議一次,候補理事、監事均得分別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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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監事均須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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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