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章程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8月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3605號函修正發布第37條、第40條、第44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8483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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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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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召開日期,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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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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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議,不能依法召集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一人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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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