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6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除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六項規定外,以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為限。
  2. 本契約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各交易時段開盤至收盤前十分鐘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七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
  3. 本契約各交易時段漲跌幅度限制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後,遇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收盤十分鐘前成交價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限制,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買進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之上限,或撮合後未成交之申報賣出價格觸及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十三漲跌幅度之下限者,十分鐘後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一般交易時段每日結算價格上下百分之二十。
  4.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收盤,以各交割月份契約收盤時間最晚者為準。
  5.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稱之最近交割月份契約,於契約到期後,以次近交割月份契約代之。
  6. 一般交易時段各交割月份契約漲跌幅度適用前一盤後交易時段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放寬後之漲跌幅度。
  7.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前項規定,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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