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美國那斯達克100股價指數期貨契約」交易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9年10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交字第1090201586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第13條條文,並自109年11月23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契約交易日與本公司營業日相同。交易時間如下:
    1. 一、一般交易時段:上午八時四十五分至下午一時四十五分。
    2. 二、盤後交易時段:下午三時至次日上午五時。但到期月份契約最後交易日僅交易至下午十時三十分,遇美國夏令日光節約期間(Daylight Saving Time),則為下午九時三十分。
  2. 前項交易時間,本公司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標的指數成份股掛牌之交易所因故暫停交易或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時,本公司得依當時狀況宣告暫停交易,並於次一營業日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4. 前項暫停交易、恢復交易之買賣申報及撮合方式比照本公司因應證券市場暫停交易之處理措施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規定辦理。
  5. 若有其他因素影響本契約交易之進行,或應期貨商業同業公會、全國期貨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建議,本公司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交易時間。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