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127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4106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委員會審議事項之表決方式如下:
    1.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三款審議事項之審議表決方式原則採記名一次表決,其表決結果採同意或不同意兩種,表決票數須分別達到下列各目票數,方為同意其上市:
      1. (一)無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且無違反同準則相關規定情事,應有出席審議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
      2. (二)具有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第八、九、十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第二十八條之八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八、九款以外各款規定情事者之一或違反同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十八條之六、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以外相關規定及申復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行之。但本審議會應敘明綜合考量得予同意上市之具體理由。
    2.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四至六款審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以無記名方式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前項第一款記名表決之表決票由本公司設計提供。表決時,委員應於表決票上明確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並敘明其同意或不同意之理由,未表示同意或不同意之空白票,視同反對票。表決票交由會議主席統計彙整,暨宣布表決結果作成決議,並應以彌封裝入公文袋及簽章後,由本公司以密件處理。但必要時,得由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予以拆封查閱。
  3. 本委員會開會後,應由經理部門將當次會議之審議委員書面審查意見或所詢問題、投票結果與委員名單列冊建檔,並予以公開陳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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