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2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20012789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3條、第6條條文,自公告之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41064號函同意核備)

所有條文

  1. 本委員會之審議委員,由內部審議委員、外部審議委員及本公司董事共同組成:
    1. 一、內部審議委員: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及公司治理部主管。但上市一部、上市二部或公司治理部主管因故未能出席本委員會時,得由各該部門副主管擔任審議委員。
    2. 二、外部審議委員-產業專家二人、法律及財會專家各一人。
    3. 三、本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會推舉主管機關指派之董事二人。
  2. 第二條第一項第一、三、四及六款之審議事項,本委員會之成員由前項第一及二款人員組成;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之審議事項,則由前項第一至第三款人員組成。
  3. 內部審議委員因職務調動而解任,由接任該等職務者續任。外部審議委員屬具法律及財會專長者,於本公司受理上市申請案後,簽請總經理核定各一位法律及財會專家聘任之;至外部審議委員屬具產業專長者,則由本公司就申請公司所營產業有深入瞭解之專家,或就所委請之專業研究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各產業公會等單位推薦之專家,於簽請總經理核定後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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