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1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010031167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30條、第31條、第32條之1、第49條條文,除本次修正發布之第30條、第31條及第 32條之1條文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2.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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