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7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輔字第1120063904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11點,原第11點遞移至第12點,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49911號函) |
所有條文
- 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部分:
-
一、應設置交易平台,至少包含揭露基金基本資料、風險報酬等級及淨值等相關資訊之專區,及具有交易及給付結算等功能之資訊平台,同時應建立資訊安全控管機制。
-
二、證券商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辦公處所,應與其他部門或業務作明顯之區隔。
-
三、上開辦公處所應裝設營業專用電話及傳真機、設置執行基金銷售業務之必要資訊傳輸設備,以及建立門禁管制。
-
四、設置或遷移營業處所應檢附平面圖、照片及資通安全作業檢查表函報本中心,經審查符合上開標準後,始得開始使用營業,於縮減或擴增營業處所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