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7月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輔字第1120011720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8點,原第8點遞移至第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20344991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為違規使用或危險建築物,勒令其停止使用,或限期命令其改善而逾期不予改善或採取其他必要措置者,本公司得依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第五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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