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上櫃審查費收費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審字第1120062280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1380831號函)

所有條文

  1. 申請公司依審查準則第三條、外國審查準則第四條或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五條之二十五第二款申請其股票為櫃檯買賣者,應向本中心乙次繳足股票上櫃審查費新台幣五十萬元整,但股票已上櫃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及其他有價證券之初次申請上櫃,不在此限。
  2. 經決議退件之申請公司提出申復時,應依前項所定金額之二分之一,乙次繳足其申復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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