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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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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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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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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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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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