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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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下列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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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價證券買賣之融資或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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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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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價證券之借貸或為有價證券借貸之代理或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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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為借貸款項之代理或居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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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證券業務受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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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依前項規定申請核准辦理有關業務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人員、業務及風險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