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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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之行為,有違反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妨害公益或擾亂社會秩序時,主管機關得為左列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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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散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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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止或禁止證券交易所之全部或一部業務。但停止期間,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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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命令解任其董事、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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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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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處分時,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