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至少應置董事三人,監事一人,依章程之規定,由會員選任之。但董事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監事至少應有一人就非會員之有關專家中選任之。
  2. 董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
  3. 董事應組織董事會,由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非會員董事中選任一人為董事長。
  4. 董事長應為專任。但交易所設有其他全權主持業務之經理人者,不在此限。
  5. 第一項之非會員董事及監事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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