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2.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1. 一、證券交易所。
    2. 二、委託人。
    3. 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3. 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受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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