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交易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
所有條文
- 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應於證券交易所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之。但左列各款不在此限:
-
一、政府所發行債券之買賣。
-
二、基於法律規定所生之效力,不能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買賣而取得或喪失證券所有權者。
-
三、私人間之直接讓受,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者。
-
四、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