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4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74條之3、第174條之4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4051號令修正公布第14條之4、第14條之5、第178條、第181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中,將有關左列各款事項詳細訂定之:
    1. 一、有價證券之上市。
    2. 二、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使用。
    3. 三、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之買賣受託。
    4. 四、市場集會之關閉與停止。
    5. 五、買賣種類。
    6. 六、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間進行買賣有價證券之程序,及買賣契約成立之方法。
    7. 七、買賣單位。
    8. 八、價格升降單位及幅度。
    9. 九、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10. 十、買賣有價證券之委託數量、價格、撮合成交情形等交易資訊之即時揭露。
    11. 十一、其他有關買賣之事項。
  2. 前項各款之訂定,不得違反法令之規定;其有關證券商利益事項,並應先徵詢證券商同業公會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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