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交易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6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12條之1、第112條之2條文

所有條文

  1. 主管機關於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發生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時,得以命令調整保證金額度、限制期貨交易人交易數量或持有部位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其情況特殊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
    1. 一、期貨市場或期貨交易有被操縱或壟斷或其有此危險之虞者。
    2. 二、本國或他國政府措施,足以影響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3. 三、國內外市場因天災、戰禍、暴動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變致市場發生重大波動,足以嚴重妨礙期貨市場、期貨交易或某種期貨交易標的者。
    4. 四、其他足以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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