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1. 一、收受支票存款。
    2. 二、收受活期存款。
    3. 三、收受定期存款。
    4. 四、發行金融債券。
    5. 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6. 六、辦理票據貼現。
    7. 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8. 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9. 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10. 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11. 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12. 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13. 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14. 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15. 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16. 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