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 商業銀行經營下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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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受支票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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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受活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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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受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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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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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辦理短期、中期及長期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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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辦理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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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投資公債、短期票券、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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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國內外匯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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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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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簽發國內外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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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保證發行公司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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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辦理國內外保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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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代理收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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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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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辦理與前十四款業務有關之倉庫、保管及代理服務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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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