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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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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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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條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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