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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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資本總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資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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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資本總額時,或財務業務健全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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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定盈餘公積外,銀行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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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所定財務業務健全應具備之資本適足率、資產品質及守法性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