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銀行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
所有條文
- 前二條所稱有利害關係者,謂有左列情形之一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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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二親等以內之姻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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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前款有利害關係者獨資、合夥經營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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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單獨或合計持有超過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百分之十之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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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企業。但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係因投資關係,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而兼任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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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銀行負責人、辦理授信之職員或第一款有利害關係者為代表人、管理人之法人或其他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