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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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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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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條
銀行不得對其持有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三以上之企業,或本行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本行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為無擔保授信。但消費者貸款及對政府貸款不在此限。
前項消費者貸款額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所稱主要股東係指持有銀行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主要股東為自然人時,本人之配偶與其未成年子女之持股應計入本人之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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