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銀行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6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200053951號令修正公布增訂第125條之7、第125條之8條文

所有條文

  1.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2. 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已取得前條所定之足額擔保時,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
  3. 銀行辦理授信徵取保證人時,除前項規定外,應以一定金額為限。
  4. 未來求償時,應先就借款人進行求償,其求償不足部分,如保證人有數人者,應先就各該保證人平均求償之。但為取得執行名義或保全程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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