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2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期商字第1120002755號函修正發布第9條條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4204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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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
- 期貨業應事先評估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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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業為使用者時,應訂定對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制及查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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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業為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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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雲端服務中斷及終止應訂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