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檢舉違法取得及使用股東會委託書案件獎勵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6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稽字第1120011223號函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增訂第8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交字第1120138200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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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所提出之檢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應不予核發或追回已核發之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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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偽造或變造證據提出檢舉,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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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一案件依其他法令或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另有獎勵,經合併計算超過本辦法所定最高標準,其超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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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舉人有前項情形,如檢舉人已死亡者,應向其繼承人追回已核發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