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辦理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於開辦前檢具下列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1. 一、申請書及聲明書(如附件一)。
    2. 二、董事會核可辦理本項業務議事錄。
    3. 三、營業計畫書:包括商品審查制度、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機制、客戶申訴案件處理程序及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4. 四、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之總分支機構名稱及業務員登記清冊。
    5. 五、業務審核表(如附件二)。
  2. 槓桿交易商於申請書件送達本中心之次日起十五日,未經本中心表示禁止者,即表同意。但槓桿交易商不得於前揭期間內,辦理所申請之業務。
  3. 第一項第四款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之總分支機構如有異動或新增,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函報本中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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