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辦理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建立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 一、建立資訊隔離之機制,以避免不當流用。
    2. 二、充分揭露相關費用。
    3. 三、建立適當的人員教育訓練制度,加強轉介人員之職業道德。
    4. 四、轉介人員應將客戶利益列為優先,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部門主管對於特定之個人交易與客戶利益有衝突之虞而不適當時應不予核准。
    5. 五、轉介人員直接或間接接受客戶或第三人之饋贈應訂定規範標準或管理措施。
    6. 六、轉介人員不得接受客戶不合法交易,從客戶獲知其買賣某標的商品之相關訊息,有利益衝突或不當得利之虞者,不得從事該等標的之買賣。
    7. 七、轉介人員不得以收取佣金多寡為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之考量,亦不得以特定利益或不實廣告,利誘客戶買賣特定商品。
    8. 八、轉介人員辦理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明確告知客戶其所屬部門,不得有混淆客戶之行為。
  2. 槓桿交易商應就前項防範內線交易及利益衝突之機制訂定嚴謹內部控制規範及加強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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