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商受託買賣執行業務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20057795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32342號函)

所有條文

  1. 槓桿交易商辦理轉介人員轉介槓桿保證金契約業務,應建立商品審查制度,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1. 一、審查人員的組成。
    2. 二、審查的程序。
    3. 三、得轉介之商品種類。
    4. 四、商品之合法性。
    5. 五、商品之屬性及適合的投資人屬性。
    6. 六、產品說明書內容之正確性及資訊之充分揭露。
    7. 七、利益衝突之評估。
    8. 八、合宜的獎金或績效評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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