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交換債券保管於本公司者,發行人依發行條件收回交換債券時,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收回作業:
    1. 一、發行人應將收回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於終止上市(櫃)日後第二營業日或發行人公告收回基準日,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或該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下之登錄專戶之餘額辦理扣帳,並編製「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登錄專戶資料及媒體,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於三個營業日內,交付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收回作業,本公司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屬執行機關扣押部分,本公司編製附表載明執行機關名稱及案號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通知各執行機關原扣押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屬主管機關禁止處分部分,本公司除通知該主管機關原禁止處分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外,並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禁止處分相關訊息。屬提存部分,本公司編製「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載明法院提存帳戶、提存案款帳戶及提存人等資料,交予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並編製報表通知代庫銀行原提存有價證券業經收回之相關訊息。
    3. 三、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依本公司提供之「有價證券強制轉換/收回名冊」及登錄專戶資料,將發放之現金交付債券持有人,屬執行機關扣押、主管機關禁止處分、設質及提存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後續現金發放作業:
      1. (一)屬扣押及禁止處分部分,將現金予以留存,俟該等機關通知後另為處理。
      2. (二)屬設質部分,依「設質有價證券彙總表-收回」之收回款項歸屬約定,將現金交付約定領取人;無收回款項歸屬約定者,將現金予以留存,俟出質人或質權人提示相關文件辦理後續作業。
      3. (三)屬提存部分,依「提存有價證券彙總表-強制轉換/收回」,將現金撥入法院提存案款帳戶續充為提存標的。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第二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