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交換債券保管於本公司者,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之贖回/賣回作業:
    1.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贖回/賣回期間持證券存摺並檢附「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往來參加人申請帳簿劃撥贖回/賣回作業。
    2. 二、參加人審核客戶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1:買回/贖回/賣回),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列印「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與前款申請書核符後自行留存。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或登錄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轉(交)換公司債贖回/賣回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5. 五、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後,遇有未齊備或其他疑義時,應逕洽債券持有人辦理補正;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需退還申請資料時,比照第十三條第五款及第六款程序辦理。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