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以外之交換債券保管於本公司者,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交換作業:
    1.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交換期間持證券存摺並檢附「有價證券轉(交)換/買(贖/賣)回/註銷/認股/履約/兌回帳簿劃撥作業申請書(代支出傳票)」,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2. 二、參加人審核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領回代轉」交易(交易代號127,交易類別0:轉(交)換),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操作「存券異動彙計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4),列印「存券領回代轉清冊(代領回清冊)」與前款申請書核符後自行留存。
    3. 三、本公司審核參加人申請資料無誤後,依下列程序辦理有關事宜:
      1. (一)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扣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或登錄帳為必要之登載。
      2. (二)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編製「轉(交)換公司債轉(交)換名冊」,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3. (三)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編製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4. 四、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透過本公司報表網路傳送暨查詢作業系統接收之前款媒體資料,應與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及名冊報表相互核對無誤後留存備查。
    5. 五、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後,遇有未齊備或其他疑義時,應逕洽債券持有人辦理補正,申請資料不符或其他原因需退還申請資料時,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應檢附「存券領回代轉作業退回通知書(代傳票)」,並於原交換名冊上註明債券持有人資料後,連同有價證券異動餘額表通知本公司。
    6. 六、本公司核對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退回之資料無誤後,辦理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入帳,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7. 七、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核對債券持有人申請資料無誤後,應於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前操作「交換有價證券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59)將標的證券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發行人操作前揭交易前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
    8. 八、本公司接獲前款轉帳資料比對債券持有人申請交換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至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9. 九、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標的證券轉帳資料。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