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4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以外之交換債券未保管於本公司者,依下列程序辦理該債券交換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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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債券持有人申請交換作業,經核對交換資料無誤後應於申請日後第一營業日前操作「交換有價證券撥轉」交易(交易代號259)將標的證券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標的證券屬緩課股票者,發行人操作前揭交易前應先通知標的證券發行人,取消緩課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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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審核前款轉帳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轉帳至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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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得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標的證券轉帳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