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交換債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4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08731號函修正發布第12條、第13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下列程序辦理中央政府交換公債交換作業:
    1. 一、中央銀行將債券持有人經由清算銀行申請交換轉帳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中央銀行交換轉帳資料,比對申請交換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自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將標的證券轉帳至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及通知財政部與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並將交換轉帳資料通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3. 三、本公司辦理標的證券交換作業,發現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之標的證券不足交換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轉帳,並通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4. 四、清算銀行於本公司完成標的證券轉帳後,發現錯誤需辦理更正轉帳時,應通知中央銀行轉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債券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將該標的證券轉帳至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及通知財政部與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並將轉帳資料通知中央銀行;債券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餘額不足者,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更正轉帳並通知中央銀行。
    5. 五、參加人得於債券持有人申請交換日及清算銀行通知更正退回日,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167),查詢標的證券轉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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